湖北十堰:出台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来源:住建部
时间:2015-12-01
摘要: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制定出台《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依法对十堰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进行规范管理。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近日湖北省十堰市制定出台《十堰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依法对十堰城区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置等进行规范管理。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处置建筑垃圾前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缴费标准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居民和商业门店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已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清运;未实行物业管理的,按照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并及时清运。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行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相应罚款。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