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湟中:两非法采砂业主破坏矿产资源 被追究刑责

来源:青海新闻网
时间:2014-11-24
摘要:11月18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韩某某、马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6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5万余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6万元,以法律的武器给破坏矿产资源、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分子当头一棒。
  11月18日,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两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韩某某、马某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6万元、附带民事赔偿35万余元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6万元,以法律的武器给破坏矿产资源、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分子当头一棒。
  
  今年2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6.5万元的价格从多巴镇康城村两名村民手中租得该村砖瓦厂附近近6亩农田后擅自开采砂石牟利,2月22日,该地砂石采空区发生事故后韩某某停止了开采。经青海省建立矿业有限公司测绘、湟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并经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确认,该地砂石采空区平均面积为1335.71平方米,砂石层平均厚度为8.78米,砂石采空区蕴含砂石资源量为11727.53立方米,非法开采砂石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破坏价值351825.9元。法院审理认为,韩某某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处罚金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湟中县国土资源局民事赔偿35万余元。
  
  今年4月,被告人马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湟中县多巴镇城中村九社承租的土地上擅自开采砂石,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达311004.9元。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事实,并且积极赔偿国家遭受的所有经济损失,积极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在审理中,我们发现,韩某某的非法采砂地点距青藏铁路不足1公里”,湟中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程克文分析指出,这两起非法采砂案件危害性很大,不仅破坏环境、资源,而且严重威胁到铁路、公路、电力、通讯等公共安全。同时,程克文表示,希望通过公开审理宣判这两起案件,狠狠打击非法乱采乱挖砂石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更多人敲响警钟。


编辑:金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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