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擅自采砂最高罚10万

来源:法制日报
时间:2014-11-06
摘要: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河道采砂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关规划衔接。河道采砂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并保证防洪、通航、渔业生产安全。河道采砂规划中划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应当向社会公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期、禁采区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条例明确,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在界河河道内未经毗邻各方达成协议,不得单方面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条例要求,河道采砂应当随时转运或者清除砂石料、弃料堆体,随时复平采砂坑道,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平整河道。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编辑: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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