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3月起实施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来源:中国建材报
时间:2014-02-27
摘要:《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以659票赞成、23票反对、14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顺利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2000年12月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废止。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以659票赞成、23票反对、14票弃权、1人未按表决器顺利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2000年12月颁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废止。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分为总则、共同防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固定污染源污染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法律责任等章节。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混凝土及砂石加工管办法和惩处措施。
  
  降低PM2.5首次纳入立法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首次将降低PM2.5浓度列入条例中,明确了北京市大气污染控制目标是降低PM2.5浓度,并细化了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定,增加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专章设置了防治扬尘污染。
  
  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方力介绍,“2013年北京市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26.5微克/立方米、56.0微克/立方米、108微克/立方米,与2013年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新国标’(加严原有标准并增加PM2.5、一氧化碳、臭氧3项污染物)相比,仅二氧化硫、一氧化碳达标,PM10、PM2.5、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分别超标54%、156%和40%,夏秋臭氧超标。2013年重度以上(指5级、6级)污染天数达58天,此次将‘降低PM2.5’纳入立法是顺应治理大气污染新形势。”
  
  要说此次北京地区新颁布的条例还有一个亮点,那就是新增了“总量控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致人口、机动车增加,大气污染物总量居高不下,环境容量非常有限。仅靠“排放浓度控制”已不能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对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
  
  方力说,“条例确定削减存量与控制增量相结合的“双控制度”。在治理措施上实现了由单纯的浓度控制,向浓度与总量控制并重转变,明确了对机动车数量和燃煤总量进行控制。进行最严格排污权分配,通过排污许可证方式,下达逐年减少的排污权指标。与环评制度相结合,‘买二用一’减量化交易,须购买2个单位排污权方能排污1个单位。”
  
  从条例内容上不难发现,条例不仅加强了对于违反规定的经济惩罚手段,还规定了公布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等非经济惩罚手段;同时,还试行排污交易、鼓励高排放机动车淘汰等经济鼓励措施。真可谓是管理手段多措并举。
  
  “禁现”工作一抓到底
  
  从21日开始,持续多日的雾霾天气席卷了我国多地,其中京津冀及周边污染最为严重。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联合多地区多部门联合治理,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建筑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对于“禁现”其实早在几年前就已经提上了重要的工作议程。2003年10月16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部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继此《通知》出台后,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于2007年6月6日又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两个通知相继出台,“禁现”工作在建筑行业乃重中之重。
  
  众所周知,水泥是高耗能产品。过去我国建筑工地施工,大部分是现场搅拌混泥土,造成了极大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那时水泥都是使用袋装,在运输过程中破损率极高,所到之处扬尘弥漫。现场搅拌混凝土时,因袋装撒落的水泥,约5%在气流的作用下进入大气层,大量粉尘悬浮于施工现场及周边地区,污染空气,也危害建筑工人身体健康,且产生的噪声,影响到周边居民生活环境。
  
  对于施工质量来说,现场搅拌出的混泥土更是存在浆体不均匀,供应速度慢等问题。由于现场搅拌混凝土,大部分是人工直接操作,容易造成搅拌不均匀,计量不准确,使混凝土强度质量的稳定性难以得到保证。尤其是对大、中型混凝土的浇捣,由于劳动强度大,人工操作效率低,导致混凝土阶段性供量不足,造成了结构安全隐患。建筑单位现场搅拌混凝土,质量难以保证,还增加建筑工人劳动强度,严重的将会影响整个施工进程。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北京市建筑工程现场搅拌混泥土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除此之外,在五环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和水泥构件厂的,应由北京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已建成项目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关停、搬迁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关停,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此次出台的条例对于“禁现”可谓是一抓到底。
  
  污染环境行刑衔接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李小娟表示,“立法体现了发展GDP跟大气治理矛盾时应坚持环境优先,这与中央提出五个文明共同推进、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跟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一脉相承。”
  
  “条例其本意是,构成犯罪不能‘以罚代刑’,定要‘行刑衔接’,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要衔接。”李小娟表示,“若污染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界限,须依照刑法进行处罚,即便是‘上不封顶’的罚款也不能了事。”
  

  条例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监察法》、《刑法》等规定,具体设立了40条法律责任,占到总条款的1/3。正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柳纪纲所说,“设计这些条款的指导思想是要提高违法成本,即排污成本要高于治理成本,使排污者不敢排污,起到法悬人惧的作用。”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