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出现“政策倒退”?

来源:中国建设报
时间:2016-03-22
摘要:2015年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砖瓦、砌块、混凝土等产品,利用城市建筑废渣达到70%以上的,退税比例为70%。而此前的规定是,只要利用城市建筑废渣达到30%以上,就可免征增值税。“我认为这是一种政策上的‘倒退’,不利于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全国人大代表吴清海表示。

  2015年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规定,砖瓦、砌块、混凝土等产品,利用城市建筑废渣达到70%以上的,退税比例为70%。而此前的规定是,只要利用城市建筑废渣达到30%以上,就可免征增值税。

  “我认为这是一种政策上的‘倒退’,不利于推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全国人大代表吴清海说,应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政策支持力度,这符合中央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建筑垃圾处理,路在何处?

  我国建筑垃圾的产量、存量、增量非常惊人。全国人大代表杨帆用数据告诉记者,建筑垃圾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左右。1990年至2000年,建筑垃圾每年递增15.4%;2000年至2013年,每年递增16.2%。“如此大量的建筑垃圾不断产生,但目前填埋、露天堆放等单一的粗放式的处置方式,极易对土壤、地下水、河流、空气产生二次污染。”

  “我们的城市在茁壮成长,而生长的‘代谢产物’建筑垃圾,却一直无处可去,甚至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负担。”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衡阳市市长周海兵对此表示担忧。“按堆高5米进行测算,1亿吨的建筑垃圾要占用2.5万亩土地。一定要为这些‘代谢产物’找到更好的出路。”

  “建筑垃圾通过再处理加工,用途广泛,可以变废为宝,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全国人大代表程苏表示,把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作为战略认识并付诸行动,是处理建筑垃圾的重中之重。

  资源化利用,瓶颈何在?

  早在2005年,《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就提出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201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的相关文件提出,到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建筑废物利用率提高到30%的目标。“2015年已经过去,因为实际措施乏力,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目前全国实际平均利用率只有10%。”吴清海说。

  “由于我国未出台系统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行业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支持引领和合理保障。全领域尚未形成有效的产业化模式,资源化处置企业数量少、技术落后;管理部门多且职责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再生产品出路不明朗。”周海兵指出,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的缺失,导致我国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率不到5%,远低于发达国家95%的平均资源化率。

  此外,受到工艺手段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目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种类不多,主要是再生建材原材料以及各种再生砖、仿古砖等再生终端产品。这些再生产品是建材领域基础产品,产品附加值较低,利润空间较小。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企业也没有相关扶持政策,导致很多企业经营困难、生存艰难、缺乏积极性。

  扶持政策,如何引导?

  “必须用具体的指标、政策进行引导,推动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发展,打通建筑垃圾资源化再生产品终端应用的产业链条,构建完整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链。”杨帆建议。

  尽管国家和地方都出台过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法规,但这些法规主要体现在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很少涉及对建筑垃圾再利用等内容。周海兵建议,由国家有关部委牵头制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意见》,构建从建筑垃圾产生到分类收集、运输、收纳、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推广利用的程序规定、监管范围和政策体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买单”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建筑垃圾处理付费制度,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健康发展。

  “政府除了从法规政策方面加以引导外,还应在价格、财税、金融等多种手段上给予扶持。”程苏建议,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对建筑垃圾再生资源产品及相关企业的财政扶持。目前,全国仅有北京市等部分地区出台了对相关企业固定投资的财政补贴标准,建议各级政府加快完善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财政补贴政策。

  同时,建议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100%、再生产品建筑垃圾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另外,建筑业‘营改增’后,应尽快出台政策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产品的增值税抵扣税问题,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杨帆说。

  吴清海说:“面对巨大的‘城市矿藏’建筑垃圾,我们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用相关的政策和标准为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引路。”

编辑:金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