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严控工程用料外销!自然资源部规范砂石开采

—— 自然资源部印发57号文(附政策解读)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自然资源部
时间:2023-04-20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从根源上规范为了短期利益加推过多矿权、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

近几年,部分地方政府加推砂石采矿权,对区域砂石产能供需平衡造成较大影响。部分地区区域结构不平衡、产能供需偏离实际、过度放矿、项目推进阻碍因素多等问题依旧存在,为了更好地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自然资源部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出台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4月19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

通知要求各地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从根源上规范为了短期利益加推过多矿权、扰乱市场供应的行为。

通知明确,积极落实“净矿”出让,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工程剩余砂石料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

另外,通知指出,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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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合理开发利用砂石资源(含海砂,下同),稳定市场供应,为各地经济发展形成实物工作量提供砂石资源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开发布局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可结合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红线、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矿山建设等管控要求,以及城镇发展、产业布局、供需平衡、运输距离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合理引导砂石采矿权投放,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实现砂石资源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系统修复、全生命周期管理。

二、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

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或砂石资源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必要的勘查,建立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项目库。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

三、积极落实“净矿”出让

负责砂石资源采矿权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出让前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实地踏勘,核查禁止、限制开采砂石区域,对禁止区严格落实空间避让,对限制区明确管控要求,合理确定采矿权出让范围。商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用海、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出让海砂采矿权应严格执行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采矿权人及时顺利开采。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

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航道疏浚工程产生的海砂参照办理。

五、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

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六、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应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砂石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要求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应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明确改进期限,逐步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矿山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矿山生态保护修复义务,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七、加强监管和执法

要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信息化监管,鼓励社会监督,及时制止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加强砂石资源日常监管和执法,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非法采矿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职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积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对海砂资源开采的执法监督,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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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解读《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 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谈《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保障砂石资源供应。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通知》有关情况采访了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负责人。

1.问:出台《通知》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通知》是我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举措。当前,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稳住经济大盘、扩大有效投资的要求,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作为工程建设最基本的原材料,砂石资源的保障成为构建新发展格局路上摆在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聚焦市场需求,统筹考虑资源保障、规范开发、生态保护等各方面要求,推进砂石资源开发高质量发展。《通知》从科学规划、矿业权出让、绿色开发、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全过程指导地方提升砂石资源市场供应能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效推进,支持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同时,针对砂石资源开采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规范管理的相关要求。

2.问:自然资源部门如何保障砂石市场供应?

答: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资源禀赋不尽相同,城市建设发展进程有所区别,地方砂石市场供需关系也截然不同,除了陆上砂石,一些沿海地区建设还需要海砂资源供应。部分地方虽陆续推动砂石采矿权投放,但与市场需求仍有较大差距,局部地区砂石供需矛盾突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聚焦供需平衡,科学规划砂石资源开发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编制砂石矿产资源专项规划,沿海地区结合重大项目需求,做好海砂开发规划。统筹考虑资源赋存条件、各类管控要求、供需平衡等因素划定砂石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提高砂石矿山开采规模化、集约化水平。统筹考虑已有砂石资源采矿权分布和服务年限,加强砂石市场运行分析,合理确定一定时期内拟设置砂石资源采矿权数量和规模,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有序投放。

3.问:在积极投放采矿权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答:砂石矿具有分布广、易开采、投产快、周期短等特点,可快速采出形成砂石骨料等建材产品供应市场,缓解供需矛盾。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保障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及时完成其他涉矿相关手续办理,顺利开工生产,《通知》要求各地积极落实“净矿”出让,在出让前做好前期相关工作,防止矿业权出让后出现来自政府部门的禁止性障碍。同时在出让后积极优化采矿权登记流程,简化登记要件,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4.问:除了砂石矿开采方面,还有哪些支持市场供应的政策?

答:《通知》重点对工程建设和非砂石矿山开采中开挖产生的砂石料的综合利用作出了支持性的规定,这些砂石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矿产资源,因杂质成分复杂,以往均属于工程排弃的固体废弃物。随着综合利用水平的提高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一些地方的一些废弃物具有了一定的市场价值,企业通过综合利用可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有利用的动力,从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应予鼓励。因此我们结合地方管理实践研究认为,一方面应允许企业自用,既降低了企业成本,又减少了占地破坏环境问题。另一方面多余的砂石料应由政府统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处置,既可以避免企业为了逐利扩大采挖,也可以通过政府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利用最大化,扩大砂石供应来源。《通知》规定,一是明确工程施工产生砂石料可直接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二是明确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用于矿山综合利用。三是明确工程施工和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砂石料,自用外剩余部分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另外,航道疏浚产生的海砂也鼓励依法依规进入市场综合利用。

5.问:《通知》在砂石矿山绿色开采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开发,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砂石资源均为露天开采,对地表环境影响直观而明显,开发管理不当会引发环境问题。绿色开发、集约开采、生态修复的开发管理理念和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亟需强化。要积极推进砂石绿色矿山建设,将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明确绿色矿山创建要求和违约责任,督促矿山将生态保护修复贯穿采矿活动全过程。

6.问:我国砂石矿山数量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时有发生,《通知》在监管和执法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维护良好的开采秩序,是推动矿业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断加强和创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工作,是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通知》要求对陆上砂石矿山,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信息化监管,及时制止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监督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对海上开采海砂,积极配合海警部门加强对海砂资源开采的执法监督。鼓励地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从开采、运输、销售、使用全过程管控。

编辑:侯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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