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 》条例12月1日正式实施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2-11-12
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11月10日,江西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就《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省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矿山生态修复问题的重要尝试,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将标志着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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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次新闻发布会主要围绕江西省13.48万亩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作、采矿权人承担的修复工作、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机制以及未来规划四方面内容对《条例》做了详细解读。

《条例》指出,目前江西省持证矿山有2542座,待治理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山3923座、面积13.48万亩,其中废弃露天矿山10.50万亩,修复治理任务迫切。

在历史遗留矿山修复工作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修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向社会公告遗留矿山名录和修复计划,包括历史遗留矿山数量、分布情况、修复措施和方式、经费估算、完成时限等内容,可采取自然恢复、工程治理、土地整治、转型利用等修复方式进行。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财政投入机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修复过程中因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和原地遗留的土石料,符合规定的,先用于该修复工程,有剩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托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销售收入优先用于保障该矿山生态修复工程。

在采矿权人承担修复工作方面,《条例》明确规定采矿权人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具体中作包括:前期方案报批(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编制及报有关部门审批);中期设立矿山修复基金账户并采取“边开采、边修复”制度;后期严格执行修复验收和管护制度,在矿山停办、关闭前,完成矿山生态修复并通过县级主管部门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还要承担为期三年的管护责任。

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机制方面,《条例》规定有两个以上社会意向投资者将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修复项目最终承担单位。另外,《条例》还允许社会资本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政府也可批准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其他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收益;对于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投资获得合理回报。

在未来规划方面,《条例》指出,将支持12个试点县开展好市场化矿山生态修复试点,推进矿山修复与利用,释放政策红利。同时,压紧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落实生态修复基金制度,指导各地完成年度修复目标,并积极开展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行动。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条例》还规定凡新建矿山将一律按照绿色矿山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对于此前未明确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也通过签订采矿权出让补充协议,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相关要求。

发布会详情:《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昌举行


编辑:周若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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