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审议通过 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江西人大新闻网
时间:2022-07-27
近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也是江西以“小切口”立法解决环境大问题的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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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遵循“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管理逻辑,形成了33条规定。

主要在四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构建政府统筹、监管部门、企业主责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强化了采矿权人生态修复主体责任;补充规定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非法开采行为人的生态修复责任;压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厘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的监管职责。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过程管理。一方面,规定了采矿权人应当采取生态修复措施,包括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方案,使矿山地质环境达到稳定、损毁土地得到复垦利用、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恢复和改善;另一方面,规定了在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过程中,不得以采代修,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明确了停办、关闭矿山的生态修复验收等内容。新建矿山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省有关绿色矿山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

三是社会资本参与矿山修复可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允许社会投资者从修复后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新增湿地占补平衡指标等生态修复产品收益中获得投资回报;支持社会投资者对修复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非法开采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及时履行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确保矿山生态修复进度和质量。

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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