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认管理办法来啦

来源: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时间:2022-03-25
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管理,整治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行为,严格保护砂石资源与生态环境,防范各类涉及砂石资源违法行为的滋生,促进机制砂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丽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4个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生态规范机制砂行业发展的意见》(丽自然资发[2021]22号),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起草了《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3月2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于3月30日前反馈至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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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指出,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涉及以下内容:

1.评价认定对象为县级主管部门及以上批准的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

2.截至上年底,企业主营业务销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

3.企业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符,符合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要求,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等要求。

4.企业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需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

5.企业边界满足外部防护距离要求。企业生产、储存符合大气环境防护等有关要求。企业重大危险源和关键生产区域实现封闭式管理。

6.企业设有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覆盖头破、二破,料场等危险性较大设备、工序和场所。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力量,并能实施24小时应急值守。厂区环境质量达标,危险废物处置安全有效。

7.企业设置专业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有建立健全的安全、环保和应急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内容,制定《丽水市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对企业规划布局、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产工艺、技术标准、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指标体系》所有考核项皆为否决项。

《征求意见稿》明确,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经信(贸)局提交评价认定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企业基本情况;

2. 企业建设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划,包括企业控制性详细规划;

3. 企业规划用地的批准文件;

4. 企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企业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文件;

5. 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6. 企业公用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污水处理、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7. 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8. 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产值、税收、生产设备台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丽水市经信局牵头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共同组成审核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复核,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复核后将评价认定结果告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根据评价认定结果作出同意,同意限期整改,关停等决定。

在企业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承担企业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辖区内企业的规范提升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企业的监管和整治提升工作。

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价认定一次。在认定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从严控制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整改完成后,按照本办法予以重新评价认定。

 《《丽水市机制砂行业独立类砂石加工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