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绿色矿山企业符合条件可减15%所得税 申报矿山可采年限不得少于3年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1-11-24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提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须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

日前,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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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分为总则、部门职责分工、绿色矿山建设、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支持政策、监督管理以及附则7个章节共31条内容,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的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山。

《办法》提出,绿色矿山建设要求须纳入采矿权出让公告,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建设要求和违约责任;新建矿山原则上正式投产后1年内须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未通过的给予6个月整改期;剩余储量可开采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原则上可不申报绿色矿山,但应当参照绿色矿山的标准和要求开展生产和管理,同时在闭矿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修复义务;鼓励大型(生产规模)生产矿山3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

此外,《办法》还对绿色矿山的申报与评估做出了说明,指出“矿山正常运营,且剩余储量可采年限(按储量年度报告)不少于3年”才能申报绿色矿山,且绿色矿山企业如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等发生变更,应重新提交申报材料。《办法》还表示,将对绿色矿山建设用地予以支持,降低绿色矿山用地成本,支持绿色矿山盘活存量工矿用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绿色矿山建设给予金融支持。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条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最后,《办法》强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绿色矿山进行监督管理。绿色矿山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移出绿色矿山名录,不再享受相应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告:

1、矿山闭坑、破产或政策性关停的;

2、绿色矿山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经整改仍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

3、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

4、矿山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生态环境事故的;

6、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失信名单的;

7、有其他违法违规等行为不宜继续列入绿色矿山名录的。

《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