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事项 明确矿权转让条件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1-09-10
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以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9月7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安徽省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进行了较大调整,以进一步规范安徽省矿业权转让行为,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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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省、市、县发证的矿业权,可采用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转让,并按照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权限,由县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地勘单位、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持有的探矿权和采矿权进行转让或合资合作勘查开发的,应经主管部门同意,并依规定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公开确定受让主体或合资合作主体。

《通知》中对转让条件进行了明确:

(一)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占用费(使用费)、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下同);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2.采矿权属无争议;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占用费、采矿权出让收益、资源税;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矿业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矿业权转让变更外,未满10年不得转让变更,确需转让变更的,按协议出让矿业权要件要求及程序办理。

对于协议转让,《通知》中表示,协议转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公示无异议,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矿业权转让登记手续。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