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举报矿山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最高奖励50万

来源:央广网
时间:2021-03-24
3月23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3月23日,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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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副主任、山东省应急厅党委书记、厅长秦传滨介绍,进入2021年以来,山东省生产安全形势异常严峻,接连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暴露出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等严重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山东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能源局和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等9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并已正式印发实施。

举报奖励范围全覆盖。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奖励办法》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建筑、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

核查属实给重奖。

根据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奖励办法》分类逐项明确了奖励金额,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比如:举报“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50万元;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事项,经查实,直接奖励30万元,以增强奖励的吸引力,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监督举报的积极性。

举报情形具体化。

《奖励办法》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其中直接奖励50万的情形19项,奖励30万的情形29项,奖励10-20万的情形91项,奖励2-5万的情形96项。同时规定了兜底条款,对未列明奖励情形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同样给予不同数额的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举报资金财政支付。

《奖励办法》规定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支付。省级举报奖金可以由受理部门自行组织发放,也可以向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申报,由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发放,以确保举报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举报人手中,保障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

企业一线职工既是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知情者,又是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者。坚持“我的安全我做主”,企业内部职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可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企业对查处隐患的职工参照发明创新、技术革新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企业拒不采纳、整改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职工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企业内部职工精准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在规定的基础上再上浮20%。

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点奖励。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有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实施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也有一些人抱有不同目的对事故进行瞒报、谎报,无异于草菅人命,国法不容。为严厉打击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杜绝此类事情发生,《奖励办法》规定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经查实的,视事故大小、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举报人3-50万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