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福建《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1-01-25
本次出台的《意见》共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都是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的内容,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介绍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2019年12月31日,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出台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等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是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为解决矿产资源管理多年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实践中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提炼总结,上升到制度层面,为正常有序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提供政策保障;三是推进有关制度改革,先行先试,为矿产资源法修改积累重要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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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个大的方面内容, 11条具体改革内容。

二、《意见》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本次出台的《意见》共十一条内容,其中第一条和第二条都是关于矿业权出让方式改革的内容,按照《改革方案》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一)明确规定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一是关于公开竞争出让的范围。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二是关于招拍挂出让的结果要求。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中标人。以拍卖方式出让的,应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的竞买人为竞得人;以挂牌方式出让的,报价最高且不低于底价者为竞得人,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不低于底价的,挂牌成交。

(二)明确了矿业权协议方式出让的范围和条件

一是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这主要是从国家资源战略和经济安全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矿种特殊性以及项目特殊性,为实现矿业权管理的目的留有余地。

二是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或者采矿权。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意见》协议出让范围在“采矿权深部”基础上增加“采矿权上部”,体现了汲取试点经验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三是除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需要协议出让的之外,其他协议出让情形,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意见;需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四是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三、本次改革对矿业权出让分级管理方面做了哪些改革?

改革前,矿业权审批权限划分是根据矿种又根据储量规模,采矿权和探矿权又分不同级别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和效率低下。本次改革,一个重大突破是实行按矿种划分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由同级管理。

权限调整方面,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除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的14种战略性矿产外的战略性矿产(含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等11种矿产)、铅锌、海砂、地热、矿泉水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金属矿产、石灰岩、重晶石、天然石英砂(含玻璃用砂、铸型用砂、水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隐晶质石墨、高岭土、叶蜡石、饰面石材的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矿种外的非金属矿产矿业权的出让、登记。

跨行政区域的矿业权,按分离和指定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主办机关,原则上不新设跨县(市、区)行政区的矿业权。

变更主矿种、增列后主矿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或增列后的主矿种的权限进行管理,即由有拟变更或增列为主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矿种变更或增列不涉及主矿种变更的,则继续在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本次对勘查工作的改革有哪些方面?

一是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二是将探矿权每次登记期限由2年变更为5年;

三是规定探矿权申请延续时要扣减首设面积的25%(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的地质储量的范围除外,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资源除外)。防止“圈而不探”情形。

五、《意见》对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了哪些改革?

《意见》对矿产资源储量方面做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主要有:一是改革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简化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这是非油气的部分。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这是储量分类改革。二是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三是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和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这几类要进行评估。另外还有一类,就是以后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也要进行评审备案。可以归纳为以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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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规范财政出资勘查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是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目的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编制地质矿产有关规划和工作部署,二是为自然资源管理机关出让矿业权提供区块,三是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四是开展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为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此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本办法下发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面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

七、在规范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管理做了哪些规定?

为加强尾矿废石及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砂石的管理,本次改革在以下两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已设采矿权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依法回收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无需另行办理采矿登记。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后可利用其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

二是规定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牵头制定剩余砂石处置方案,并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