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山东绿色矿山建设驶入快车道

来源:济南日报
时间:2020-08-20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就《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遵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我省积极寻求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平衡点。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就《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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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多个采矿权须分设基金账户

“此次征求意见的《办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落实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建设绿色矿山。”省自然资源厅有关人士介绍。

基金是指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采矿损毁土地复垦所需的资金。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按照《办法》规定设立基金。

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遵循规范提取、企业所有、专款专用、动态监管的原则。矿山企业应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拥有多个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或矿业集团,须按采矿权分设专项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各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情况。

矿业权转移须与各项义务同时

矿山企业应当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进度安排,估算年度、阶段、总体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矿山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治理经费,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每年按照上年度实际开采量与采矿权出让储量比例摊销方法提取基金,并计入生产成本。

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不足3年(含)的,应当一次性全额计提基金。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计提基金,但首次计提不得少于基金总额的20%。矿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矿山剩余生产服务年限进行核实。

矿山企业转让矿业权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受让企业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并同时设立基金账户,按规定计提基金。

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

《办法》明确,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矿山企业应根据相关方案,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责任。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因矿山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对矿山建设和开采损毁土地进行的土地复垦的支出等。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山企业,仍应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未开展治理复垦矿山企业不批新证

《办法》要求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在基金的提取、使用、工程验收及矿山企业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管。

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照相关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证权限,对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