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4万吨海峡砂 被定为非法采矿罪共犯!

来源:福建政法委
时间:2020-07-07
摘要:驾驶运输船运输海砂,在采砂船非法采挖海砂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系非法盗采海砂“采运销”环节的重要一环,应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

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荣明知台湾海峡海域采砂船系无许可证采挖海砂,在接到船舶代理中介通知后,驾驶“太平山XX号”船从江苏太仓锚地出发,赴台湾海峡海域运输海砂。期间,陈某荣通过船舶运输中介获得采砂船信息及经纬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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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执法检查,陈某荣指使船员关了AIS设备;到达预定装砂海域后,通过船上高频设备联系上对方采砂船,指挥船员把船抛锚到采砂船指定经纬度的海域,等待采砂船采挖海砂。

前前后后,“太平山XX号”从两艘明显遮挡船名船号的采砂船上4次过驳海砂。经鉴定及价格认定,过驳海砂共计42911吨,约合2.5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54.2万元。

2019年6月26日,陈某荣在驾船运输海砂返程过程中,途经平潭牛山岛海域被平潭海警局查获。

平潭检察院指控,陈某荣驾驶运输船运输海砂,在采砂船非法采挖海砂过程中起到积极的帮助作用,系非法盗采海砂“采运销”环节的重要一环,应以非法采矿罪共犯论处。

案件提起了公诉,相关的犯罪人员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据了解,该案是平潭首起对非法运输海砂以非法采矿罪共犯定罪的案件,有力打击了“采运销”全链条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