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印发砂石保供稳价方案 4个月内将出让35宗砂石矿

来源: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20-03-01
摘要:重庆市印发了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并公开了已成交的48宗矿山以及35宗即将出让的矿山。

日前,重庆市印发了近期建筑砂石保供稳价工作方案,要求提速建筑砂石矿山开采,加快已投放砂石矿山落地生产,并公开了已成交的48宗矿山以及35宗即将出让的矿山。

提速建筑砂石矿山开采

(一)支持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

1.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等29个设置有建筑砂石矿山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按照分类有序的原则,优先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复工复产,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复工后的砂石资源需求。

2.巴南区、合川区、铜梁区、武隆区、丰都县等5个区县,全力支持本辖区内大中型建筑砂石矿山尽快复工复产,适当提高库存量,保障主城区建筑砂石需求。

(二)加快已投放的建筑砂石矿山落地投产。

1.已出让成交的48个建筑砂石矿山,由涪陵区、巴南区、合川区等16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解决用地用林和安置搬迁问题,完善有关审批手续后开工建设。

2.已下达采矿权出让计划的35个建筑砂石矿山,由万州区、黔江区、合川区等15个属地区县政府负责,6月底前组织出让交易。推进“净采矿权”出让,采矿用地用林、搬迁安置和资产评估等由属地区县政府在出让前统一确权估价,在出让收益外单列。支持大型国有企业加大投资,提高砂石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

(三)支持工程建设项目建筑砂石自采自用。

1.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临时采挖砂石资源用于本工程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砂石资源确有剩余的,由属地区县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2.高速公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每50公里,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3.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可在其项目建设用地红线3公里范围内,在符合经批准的临时用地的前提下,设置1个取料场用于本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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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建筑砂石产销量和价格监测

(一)建立监测调度制度。

1.建立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调度制度,设计监测调度指标,构建日监测、周调度体系。

2.建立在线直报系统。2020年3月1日起,建筑砂石矿山企业每日在线填报产销量和坑口价,有关区县负责数据审核,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汇总分析。

3.发布建筑砂石矿山产销量和坑口价监测数据。

(二)加强供需对接。

1.加强建筑砂石溯源管理,建立重点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砂石采购监测体系,及时发现终端价异常信息。

2.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砂石矿山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坑口价和终端价的价差。

保持建筑砂石价格总体平稳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

全市建筑砂石经营者应当对出售的建筑砂石明码标价,并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标价信息。经营者应当按照公示价格对外销售建筑砂石并主动接受监督。

(二)严厉打击建筑砂石销售价格违法及垄断行为。

严禁哄抬物价、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销售价格,虚构原价、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严禁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规定,依法查处建筑砂石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三)降低砂石运输成本。

支持建筑砂石运输“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联运。鼓励主城区治理范围外的现有码头开展砂石装卸经营活动。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长江沿线砂石运输,延长公路控制路段运输时限。

合理开发利用河砂

(一)科学提高河砂产量。

依法依规有序实施长江河道砂石开采,加快编制《重庆市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在保证河势稳定、行洪安全、通航安全、航道条件不受影响及生态环境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科学提高规划开采量。探索开展长江航道、码头港池等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工作。

(二)加大市外河砂采购。

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积极对接长江流域河砂主产地,落实大型国有企业承担外购砂石采购职能,稳定市外河砂供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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