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印发 砂石定价应规避风险

来源:砂石骨料网
时间:2019-07-26
摘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日前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明确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垄断协议。

2019年4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曾在杭州召开建材领域垄断行为告诫会,在业内引发了部分地区砂石价格上涨是否涉及垄断的讨论。《规定》的出台,明确了价格垄断协议及行为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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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然而,一致的涨价在当前的砂石行业较为普遍,部分地区因砂石供需失衡造成价格普遍上涨,那么区域内的砂石企业是否会因实质上同步涨价而涉嫌采取“其他协同行为”,从而被反垄断部门处罚?

对此,《规定》要求,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四)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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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价格水平、价格变动幅度、利润水平或者折扣、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二)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三)限制参与协议的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

(四)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此外,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商品、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等行为均在被禁止之列。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三)其他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

《规定》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未来,砂石企业应时刻注意价格行为,规避垄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