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船统一停靠 梅州市建立指定停泊制度

来源:梅州日报
时间:2019-08-16
摘要:近日,梅州市于江河湖库开展船舶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制度,所有采砂船都统一停靠在指定位置。

近日,广东省梅州市发布《关于在全市江河湖库开展船舶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通知》中提到,梅州市水域闲置船舶、“三无”船舶数量多,系泊等设施简陋,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危及水上交通安全,对河堤、下游桥梁、闸坝等设施形成巨大威胁。为切实加强闲置船舶、“三无”船舶的安全管理,为切实做好水上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梅州辖区沿河船舶安全和保持良好水域环境,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船舶防汛安全。梅州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在全市江河湖库开展船舶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制度,即采砂船都统一停靠在指定位置,并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坚决遏制水上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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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

(一)继续深入开展《2019年梅州市船舶防汛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集中整治。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落实,负责组织对辖区水域内闲置船舶及“三无”(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船舶(采砂船、运砂船、游艇、餐饮趸船、废弃船等,下同)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查清闲置船舶、“三无”船舶的数量、分布、停泊安全隐患等情况,造册登记,分类管理,查清安全隐患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升河道行洪抗灾能力,保障水上交通及水利工程、桥梁等设施安全。

(二)试点建立采砂船舶指定停泊制度。大埔县、丰顺县政府在韩江干流河道试点设置船舶停泊区,其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试点设置停泊区。依法实施采砂、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作业任务的船舶应在其作业区内停泊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停泊;无合法作业任务的采砂船舶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停泊区内停泊,无正当理由,采砂船不得擅自离开作业区或者指定的停泊区。

(三)在船舶停泊区未设置前,各地政府和具体责任人加强对船舶临时系泊点的检查和管理,海事部门也会加强指导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