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矿权禁止协议出让 黑龙江下放审批权到县级

来源: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
时间:2020-05-12
摘要:近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4月30日,黑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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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要严格管控矿业权协议出让,禁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协议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是指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包括所有普通建筑用、饰面用、条块石材用、砖瓦用等同用途类矿产。

《通知》要求,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为了方便相对人,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赋予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更多的自主权,根据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稳妥调整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的出让、登记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通知》提出,要有序推进“净矿”出让工作,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出让工作机制,推进“矿地林”一体化会审机制建设,有序推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大理岩、煤炭矿业权的“净矿”试点出让工作。“净矿”出让条件以用地用林用草有保障,可无干扰无阻碍无纠纷地顺利进场施工并能顺利办理矿业权登记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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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