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出租耕地用于采砂是违法!4名村民已受处罚

来源:法制周报
时间:2019-07-12
摘要:一些农户出租自己的耕地用于非法采砂。

随着湖南省宁乡市河湖“清五乱”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砂石价格持续走高。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不少人铤而走险,一些农户出租自己的耕地用于非法采砂。

2017年12月,姜月与颜田、廖军、沈华、沈正兴达成协议,约定姜月以每亩租金8000元、农作物补偿款2000元的价格承租4人的耕地合计4.4亩用于非法采砂。

2018年2月,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分别对4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4人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违法所得,并以姜月涉嫌非法采矿罪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2月,姜月被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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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检察院公诉科将此案线索移送至民行科。经过调阅行政执法卷宗、刑事诉讼卷宗、询问当事人、用无人机拍摄违法现场等方式,办案检察官发现被姜月用于非法采砂破坏的耕地已得到修复,但颜田、廖军、沈华、沈正兴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违法所得一直未收缴到位。

为从源头上禁绝非法采砂行为,检察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自然资源局尽快对上述4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行为申请强制执行。同时,督促法院尽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月3日,在检察院、法院和自然资源局协同配合、多方努力下,对颜田、廖军、沈华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砂的违法所得2.56万元全额收缴到位,沈正兴的违法所得也正在追缴中。

【检察官释法】

“我们4户耕地出租者与非法采砂者姜月签订了租田协议。姜月承诺过,我们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他已经被抓了,怎么行政机关还要处罚我们呢?”颜田不解地对办案检察官说。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第42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6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4户村民出租耕地给姜月用于非法采砂的行为,已构成买卖矿产资源的事实,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