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下半年,《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经表决通过,规定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运砂船舶装运河道砂石,应当持有负责现场监管的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核发的砂石合法来源凭证。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湖北省仙桃市地方海事局首次以装运无合法来源的砂石对辖区运输船舶进行行政处罚。
在近期巡航检查中,该局海事人员发现在胡场砂石集并中心等待装卸青砂的兴豫8199,虽然船舶、船员证书齐全,现场安全检查符合要求,但却无法提供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经调查取证后,该局海事人员依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兴豫8199船舶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相关线索移交给市水政部门。
据了解,《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没有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的河道砂石,运砂船舶(车辆)不得装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砂石合法来源凭证由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统一格式,内容包括河道砂石来源地、运输工具及所有人的证照号、装运时限、砂石数量等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