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沿线新建建材项目必须入园区 否则不予审批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整理
时间:2019-03-10
摘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正式发布,适用于长江经济带11省(市)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指南》逐步调整。

日前,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第89号文印发《关于发布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的通知》,标志着历时两年半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从研究走向实践。

7224158250600.jpg

《指南》包含岸线、河段、区域、产业四个方面共10条,适用于长江经济带11省(市)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存量项目参照《指南》逐步调整。

根据《指南》:

(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9)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10)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